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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与卢俊龙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范海生,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董保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男,汉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8号

申请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范海生,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董保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男,汉族,1956年3月5出生。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俊龙,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以下简称三脚沟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卢俊龙、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再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三脚沟煤矿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三脚沟煤矿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