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范海生,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董保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男,汉族,1956年3月5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俊龙,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以下简称三脚沟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卢俊龙、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再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三脚沟煤矿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三脚沟煤矿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