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琦山,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琦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有新的证据和线索需要收集、整理,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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