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1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该公司法务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源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玲,该公司董事长。 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仕公司)因与河源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并于当月27日送达陆仕公司,陆仕公司于2011年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陆仕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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