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章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华平。 再审申请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航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里港公司)、一审被告陈华平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浙海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合同双方违约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七里港公司擅自卖船属于减损行为,判令浩航公司承担全部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公。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海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