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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生杰与中山市烟洲楼宇实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566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唐生杰。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山市烟洲楼宇实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绮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566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唐生杰。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山市烟洲楼宇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绮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唐生杰因与中山市烟洲楼宇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洲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唐生杰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称:1993年9月12日,其向烟洲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翠景街十五栋102、202、302号商品房三套。1998年8月入住后发现该建筑物墙体有渗漏、开裂、地基下陷等问题。烟洲公司有义务提供房屋质量验收合格的资料,而烟洲公司拒不提供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1、烟洲公司提供案涉房屋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等相关验收证明材料;2、烟洲公司对案涉房屋作出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3、烟洲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3年9月12日,唐生杰向烟洲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翠景街十五栋102、202、302号商品房三套。1998年8月唐生杰入住后发现该建筑物墙体有渗漏、开裂、地基下陷等问题。唐生杰与涉诉楼房的其他业主一起多次与烟洲公司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与其他业主一起向中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中山市建设局、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反映涉诉房屋存在的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要求予以解决。这些部门曾派员到现场察看,后中山市建设局已书面回复了唐生杰,并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但协调未果。2004年11月5日中山市建设局发信给唐生杰,建议其从法律途径解决。唐生杰遂于2004年11月30日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烟洲公司提供了从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的资料中复印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给唐生杰。

一审法院认为,唐生杰请求烟洲公司提供涉诉房屋的《房屋质量验收证明书》等相关验收证明材料,对此烟洲公司已当庭提供了从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的资料中复印的,并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唐生杰表示烟洲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已满足了他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据此一审法院不另行作出判决。至于唐生杰请求烟洲公司对涉诉房屋作出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书的问题。双方观点不同,唐生杰认为其主张请求的依据是烟洲公司有对涉诉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没有就房屋的维修保养问题作出约定,故烟洲公司应对涉诉房屋作出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书。烟洲公司认为,在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没有就房屋的维修保养问题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无须就此问题作出书面保证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有关房屋的维修保养的相关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是解决有关房屋的维修保养问题的依据。在烟洲公司不同意作出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书的情况下,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至于具体如何维修,本案中唐生杰没有主张,对此本案不作处理,唐生杰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唐生杰只要求烟洲公司作出终生维修保养的书面保证书,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烟洲公司已当庭提供了从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的资料中复印的,并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给唐生杰;驳回唐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生杰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1、判决烟洲公司拒绝向唐生杰提供相关房屋验收合格资料是对其“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并要求烟洲公司提供2003年11月4日质量监督站对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翠景街十五栋楼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所作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2、判令烟洲公司向唐生杰提交解释为什么烟洲公司所销售翠景街十五栋楼在建筑物维修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调查现场,烟洲公司工作人员从混凝土梁板中取出木模板块、木糠、水泥包装纸袋、蕉树栓等杂质事因,烟洲公司提供对该楼房主体结构终生保养书面措施;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烟洲公司承担。

中山中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唐生杰的上诉请求中,除要求烟洲公司提供楼房主体结构终生保养的书面措施属一审业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外,其余上诉请求均超出第一审时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唐生杰提出的司法鉴定的申请,因二审法院已决定对前述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烟洲公司是否应当提供楼房主体结构终生保养的书面措施的审查认定,因此二审法院决定不予进行司法鉴定,只审查本案现争议的焦点,即烟洲公司是否应向唐生杰提供楼房主体结构终生保养的书面措施。

双方当事人所签定的楼房销售合同并无房屋的主体结构的保修、保养期间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楼房的主体结构保养期限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已经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唐生杰关于楼房主体结构保养的要求已有法律规定予以保障,无需烟洲公司再进行书面承诺。

虽然唐生杰在一审时提出要求烟洲公司提供房屋验收证明书属请求之诉,但鉴于唐生杰在一审期间已明确表示其提出的该诉讼请求在一审时即已得到解决,因此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