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4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袁英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利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亚琴,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鄯善县鑫奥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奥森公司)与上诉人吐鲁番英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财公司)、上诉人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格隆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新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鑫奥森公司、英财公司以及盛格隆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进行了询问。鑫奥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英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荣,盛格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亚琴、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