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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顺与杭州经纬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一顺。 委托代理人:贺为民,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经纬海运有限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一顺。

委托代理人:贺为民,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经纬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美尔,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一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杭州经纬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四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王一顺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2006年5月2日晚,王一顺所有的“辽瓦渔75171”船(以下简称75171船)被杭州经纬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所有的“经纬油1”轮碰撞沉没,在船10名船员全部死亡。请求判令经纬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400,000元。

经纬公司反诉称:2007年,75171船五名遇难船员亲属严凤英等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遇难船员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纬公司一次性支付严凤英等人1,040,407元,对此王一顺应承担85%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日2203至2206时,经纬公司所属“经纬油1”轮与标示为0560船在山东石岛港东南约27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0560船沉没,在船10名船员全部失踪。“经纬油1”轮船籍港杭州,钢制油船,船长114.5米,船宽16.0米,型深8.2米,总吨4117,净吨2306,主机功率2060千瓦,2004年10月9日建造,船舶所有人为经纬公司。该轮配备有雷达两部、GPS一台、电子海图仪一台等设备,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船员配备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75171船(0560船与75171船为同一艘船),船籍港大连,木质捕捞船,船长21.1米,船宽5.1米,型深1.76米,总吨65,主机功率121千瓦,1998年6月15日建造,船舶登记所有人为于洪洋,船舶实际所有人王一顺。该船配备雷达一部,单边带一台,高频一台。0560船没有有效渔船船舶证书。事发当时,0560渔船共有10名船员。经调查,10名船员没有合法渔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配员不符合规定。事故当时西南风4-5级,能见距离约5海里,轻浪。

由于0560船全部船员在碰撞事故中失踪,据“经纬油1”轮的单方陈述:2006年4月30日,“经纬油1”轮离开福州港驶往大连港。5月2日约2130时,“经纬油1”轮航向003°,航速12节,GPS航位36°25.1′N, 122°49.1′E。三副发现一艘显示红、绿舷灯的小船(即75171船),位于本船左舷15°,距离3.6海里处。约2200时,“经纬油1”轮航向003°,航速12节,75171渔船与“经纬油1”轮距离1.5海里,显示绿灯,方位不变。约2205时,三副发现75171渔船已进入本船船首盲区,急令右满舵、停车后,两船发生碰撞。5月3日0830时,“经纬油1”轮发现一段漂浮木质渔船残骸,约1030时,在搜救中心的指挥下,驶抵渔船残骸漂浮水域发现栀杆露出水面的船尾部残骸,并在该残骸西南方约0.3海里处,找到另一段翻扣水中的船艏残骸,标示船名为“辽大中渔0560”船。据买卖船舶契约书记载,船舶所有人于洪洋与船舶实际所有人王一顺于2004年9月1日签订船舶买卖契约书,交易船名称“辽瓦渔0648”轮, 没有履行船舶所有人变更手续,擅自将渔船更名成“辽大中渔0560”船,造成王一顺所有的两艘渔船共用一个“辽大中渔0560”船名的事实。确认被“经纬油1”轮碰撞的 “辽大中渔0560” 渔船,船舶证书记载为“辽瓦渔75171”船。

山东省海事局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由于0560渔船的渔民全部失踪,无法确定在事发当时的真实动态和避让行动等相关情况,因此,仅以“经纬油1”轮的单方面陈述和调查取证材料为基础,对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为:0560船疏忽了望,没有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有效手段判断碰撞危险、未及早采取有效避让行动是导致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0560船船舶配员不足,无证、违规出海是导致船舶发生碰撞的次要原因。0560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在没有合格适任船长、船员的情况下违法出海,0560船应对此次事故的后果负责。王一顺委托青岛奎盾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盾公司)对此次事故的碰撞责任比例进行分析。并出具了海事技术分析报告书,认为此次事故“经纬油1”轮应当承担80%的碰撞责任,75171船应当承担20%的碰撞责任。王一顺主张此次碰撞事故,其遭受损失合计人民币1509110元。一审法院认定王一顺的合理损失为人民币869314元。

碰撞事故发生后,失踪的五名船员张立君、刘昌军、魏强、郑兰东、胡志国的家属申请宣告该五名船员死亡,并以经纬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经纬公司赔偿人民币2113106元。经调解,经纬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因五名船员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的80%,共计人民币1017000元,经纬公司赔偿的超过其责任比例部分有权向0560船所有人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1、碰撞事故中沉没的是否是75171船;2、碰撞责任比例;3、王一顺是否有诉权;4、经纬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

虽然碰撞事故发生后,找到的渔船残骸上标示的船名为0560船,但经海事局调查确认,并经75171船的登记船舶所有人于洪洋、实际所有人王一顺认可,被撞沉的0560船确系75171船,因此碰撞事故中沉没的船舶是75171船。碰撞事故发生后,海事局认为仅凭“经纬油1”轮船员的陈述,不足以认定75171船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以及事故的碰撞责任比例。奎盾公司所作的海事技术分析报告认为,“经纬油1”轮应承担80%的碰撞责任,75171船承担20%的碰撞责任。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涉案船舶碰撞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判决“经纬油1”轮、75171船对本次碰撞事故各自承担50%责任。碰撞中沉没的75171船虽然登记船舶所有人为于洪洋,但于洪洋在事故发生后,即出具声明称其已将该船舶卖与本案王一顺,该船舶发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与其无关。经纬公司也认可于洪洋将船卖与王一顺的事实。因此,王一顺作为船舶实际所有人,享有因碰撞事故产生的索赔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一顺在本次碰撞事故中遭受的合理损失为人民币869314元,根据碰撞责任比例,经纬公司应当赔偿其人民币434657元。

张立军、刘昌军、魏强、郑兰东、胡志国系75171船的船员,因与“经纬油1”轮发生碰撞事故遇难。75171船与“经纬油1”轮在本次事故中互有过失,因此对于五名船员的死亡,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经纬公司按照总赔偿数额80%的比例赔偿后,对于超过其碰撞责任比例的部分,有权向75171船的实际所有人王一顺追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经纬公司赔偿王一顺财产损失人民币434657元;二、王一顺支付经纬公司赔偿款人民币305100元。上述款项折抵后,经纬公司应当支付王一顺人民币129557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