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洪波,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琼伦,男,汉族,1951年7月21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琼伦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因有新证据需要收集、整理,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