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跃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华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华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