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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彦与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彦,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章凌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珊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42号

申请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彦,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章凌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珊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耀荣,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张振发,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李耀冰,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

申请审人赵文彦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振发、一审第三人李耀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文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