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Bianchi Vending Group 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 Verdellino(BG),loc.Zingonia,Corso Afica No.2/3/9。 法定代表人:Berenga Eugenio ,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育生,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利,女,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假日花苑10幢甲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费斯托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乡茶山村委镇西村234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阳,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嘉伟,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假日花苑10幢甲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明阳,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简称百安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费斯托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费斯托公司)、徐嘉伟、周利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日作出的(2011)苏知民终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百安奇公司的代理人杨育生、费斯托公司及徐嘉伟的代理人陈明阳、周利的代理人张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7月,百安奇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该公司在卢森堡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即卢森堡欧洲销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卢森堡销售公司)和卢森堡百安奇国际售货有限公司(简称卢森堡百安奇公司)。2001年7月24日,卢森堡销售公司、卢森堡百安奇公司与费斯托公司三方在中国常州成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常州联合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常州联合公司),合资公司由徐嘉伟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4月,费斯托公司又与卢森堡销售公司、卢森堡百安奇公司在常州增设了常州联合公司第一分公司,仍由徐嘉伟担任该分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11月,卢森堡销售公司合并至卢森堡百安奇公司,至此卢森堡百安奇公司拥有常州联合公司70%的股权。 徐嘉伟于2002年1月15日以费斯托公司的名义擅自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068972号“百安奇BIANCHI及图”商标(简称“百安奇及图”商标或涉案商标),2003年5月7日该商标获准注册。百安奇公司1999年在意大利开始使用BIANCHI文字商标,并于2001年设计了“BIANCHI及图”商标,打算在全球使用,该商标于2003年在意大利获得注册后,百安奇公司在2003年3月递交了马德里国际申请,涵盖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二十多个国家。 2004年8月,百安奇公司获悉费斯托公司注册了“百安奇及图”商标后,强烈要求该公司无偿转让,并于2005年3月1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然而,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嘉伟不仅没有配合百安奇公司完成商标转让手续,反而于同年3月15日与周利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使周利成为该商标的持有人。此后,徐嘉伟串通周利仍然在自动售货设备上使用涉案商标,分别以常州联合公司、常州联合公司第一分公司或者常州领航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领航电子公司)的名义卖出,这几个公司卖出的产品、商标相同,生产地、办公室都在一处,还将其生产的“百安奇”产品放在商业展会上公开展示,并远销到捷克、新西兰等多个国家。徐嘉伟与周利恶意串通,以虚假合同形式转让“百安奇及图”商标,避开百安奇公司的监控,使用该商标大量生产销售产品,给百安奇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费斯托公司与周利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应为无效。请求:1.确认周利与费斯托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百安奇公司利益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2、确认百安奇公司是“百安奇及图”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判令费斯托公司协助办理商标转让核准登记手续;3、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百安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常州联合公司的《合资合同》一份;2.常州联合公司的《章程》一份;3.常州联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4.2005年3月10日的《商标转让合同》外文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该合同内容为:2005年3月10日,转让人为费斯托公司,受让人为百安奇销售股份公司(Bianchi Vending S.P.A.),合同约定费斯托公司将其注册的“百安奇及图”商标转让给受让人。该合同转让人一方由“徐嘉伟”签字,受让人的代表也在协议上签字。百安奇公司称其已将该合同的原件交给商标局,故无法提交原件。 5.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咨商标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依据百安奇销售股份公司的委托,我公司代理人马雪雁女士,于2005年5月11日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商标转让申请材料(见附件1);所提交的材料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的英文转让协议原件一份,其复印件见附件2。 6.百安奇公司与百安奇销售股份公司的《合并文书》外文件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证明百安奇销售股份公司已经合并至百安奇公司,其权利义务由百安奇公司承担,百安奇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以下表述在没有特别需要时不再区分百安奇销售股份公司与百安奇公司。) 7.《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转让人费斯托公司申请将第3068972号注册商标转让给百安奇公司,代理组织为中咨商标代理公司,该申请书没有转让人、受让人或代理组织签字或盖章,该申请书代理人签字处有马雪雁的签字,未标明签署日期,申请书下方有“注: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字的转让协议原件附后以代替转让申请书”的内容。 8.2005年6月7日商标局出具的《转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内容为:“申请书转让人未加盖章戳,受让人未签字……该申请我局不予受理。” 9.商标档案一份,证明“百安奇及图”商标权利人现为周利,核定使用范围为自动售货机。 10.《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费斯托公司、周利办理“百安奇及图”商标转让申请手续的情况。 1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各一份,证明费斯托公司申请注册“百安奇及图”商标等事实。 12.商标局公告一份,证明“百安奇及图”商标权利人现为周利。 13、“Bianch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资料一份,证明意大利共和国百安奇商标在二十多个国家注册。 14.常住人口登记表两份;15.工商行政管理档案若干;16.工商行政管理档案若干。证据14-16证明徐嘉伟与周利系夫妻关系、周利在领航电子公司任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