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43号 委托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逢银迪,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范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俊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