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要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建林,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磊,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伊士哲,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支行。 负责人:张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万禾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支行、一审被告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禾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