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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与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支行、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要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要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建林,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磊,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伊士哲,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穹,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支行。

负责人:张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万禾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支行、一审被告北京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禾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