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懋蓉。 委托代理人:孙清泉,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生(藤野健生)。 委托代理人:杨小薇,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民。 委托代理人:杨小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美(清水明美)。 委托代理人:杨小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小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小冰(林平美)。 委托代理人:杨小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茂绩。 委托代理人:杨小薇。 申请再审人杨懋蓉与被申请人杨建生、杨建民、杨建美、杨小薇、杨小冰、杨茂绩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22日,杨懋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懋蓉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关 丽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韩 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