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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萍、张磊与张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石萍,女,回族,1966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耐力,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石萍,女,回族,1966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耐力,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磊,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耐力,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伟,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弯新恒,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石萍、张磊因与被申请人张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二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