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0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通厦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集美家居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厦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集美家居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有新证据需要收集、整理,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