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96、97、98、99号 你办事处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6号、(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7号、(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8号、(2010)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9号裁定,以湛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没有对湛江财务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投入500万元流动资金,应当追加财政局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分别立了(2011)执监字第96号、(2011)执监字第97号、(2011)执监字第98号、(2011)执监字第99号案件,并依法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合并审查。 本院认为,广东高院(2000)粤高法经一初字第7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财政局对财务公司投入了500万元注册资金,且财政局拨付500万元及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资金担保函的行为,均发生在财务公司成立之前,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财政局拨付的500万元是需要财务公司偿还的债务。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你办事处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你办事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