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6号 冯颖: 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高院)(2007)琼执复字第147号民事裁定申诉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现答复如下。 你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下称华融长春办)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华融长春办将深圳大安灯饰有限公司投资垫款和吉林市信托投资公司吉海金融租赁公司抵入房产权益2项总金额为4122万元的损失类债权资产转让给你,由你支付转让价款386.5万元,合同中明确提示吉海金融租赁公司抵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作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清收风险。依据该合同你受让的是债权权益,而非吉海金融租赁公司抵入房产的所有权,你主张该房产所有权并要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解封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海南高院作出(2007)琼执复字第147号民事裁定驳回你的复议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