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踰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7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城公司申请再审称:1.在专利无效程序以及专利行政诉讼的一、二审程序中,京城公司、巨龙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均确认涉案专利要解决交互式投影图像的非线性失真,需要构建多次函数,至少应当是二次函数。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明确记载线性失真校正的技术问题已经解决,因而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非线性失真,然而根据函数式与图形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不可能用一次函数解决非线性失真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对于构建二次函数及求解二次函数参数的必要限定。这些约束条件对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函数p(x’,y’)=F(P(x,y))至少为二次函数,不能解决交互式投影图像的梯形、枕形以及非线性失真。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投影点的个数n的范围,当n小于等于2时,不论函数p(x’,y’)=F(P(x,y))是一次函数还是二次函数,均无法对函数的参数进行计算,无法实现对交互投影屏幕上的操作点进行定位;当n小于等于6时,即使构建二次函数p(x’,y’)=F(P(x,y)),也无法对函数的6个参数进行计算,无法实现对交互投影屏幕非线性失真的校正。2.二审判决对于发明目的的认定缺少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将涉案专利整体的发明目的,偷换概念成权利要求1的发明目的,该认定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背景技术的内容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中对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审查,与创造性判断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重新界定是不合适的。3.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无效请求人仅主张权利要求1和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将其曲解为权利要求1到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涉案专利的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交互式投影图像梯形失真的校正方法,从而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是要提供一种能够同时解决梯形、枕形、非线性等失真校正的方法,至少需要构建二次函数,相应的,根据函数的参数个数确定计算机屏幕定位点数n,n的选取并非没有限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对n的个数进行限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坚持第150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5099号无效决定)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具体包括: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仅限于对于非线性失真进行校正;2.函数的次数以及投影点数n的值的限定是否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1.关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问题,两者应当彼此呼应。因此判断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首先应该确定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现有技术US6747636号美国专利只公开了梯形失真的校正方法,但对于枕形和非线性等失真却没有给出解决方案。针对现有技术的这一缺陷,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在于提供一种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能够对交互式投影演示图像的梯形、枕形以及非线性等失真进行校正。可见,现有技术提供的方法仅能针对梯形失真,即线性失真进行校正,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包括针对梯形失真在内的多种失真类型进行校正的通用的方法,并非局限于非线性失真。京城公司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已经记载了线性失真校正问题的解决方法,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能是非线性失真,其实是对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理解有误。二审判决对此不予采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为了解决对交互式投影演示图像的梯形、枕形以及非线性等失真进行校正的问题,并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方案的角度,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1的发明目的不是如何选择校验函数,而是提供一种求解函数参数并利用这些函数参数进行坐标转换,从而对任意点进行定位的方法”。二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并无不当,不存在如京城公司所述的重新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二审判决之所以在认定技术问题时采用“权利要求1”的表述,是因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发明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对交互式投影演示图像的梯形、枕形以及非线性等失真进行校正,另一个是实现交互演示屏幕与计算机之间准确的信息交互。而对应于解决这两个技术问题的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二审判决采用上述表述是为了更加清楚地表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别由哪个独立权利要求实现的,对于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实质影响,并非要将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偷换成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关于函数的次数以及投影点数n的值的限定是否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鉴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包括对线性失真和非线性失真进行校正,因而针对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通过根据标定坐标点值拟定函数以实现校正的方法,分为三个步骤,按序进行坐标定位并传输坐标参数信息,根据坐标值计算函数p(x’,y’)=F(P(x,y))的各项参数,再根据该函数将任意操作点换算为计算机屏幕坐标点,实现校正。就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至于采用几次函数以及n的值具体为多少,应当根据要校正的具体失真类型予以确定,对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不可缺少的,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例如,如果要校正非线性失真,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选择二次或者多次函数,并据此确定相应的n的值;如果要校正线性失真,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选择一次或者二次以上函数,并据此确定相应的n的值。所以,权利要求1不会由于没有对函数次数和投影点数n的值进行限定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京城公司之所以认为函数次数和n的值的限定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理解错误,认为本专利只解决非线性失真校正问题,而不解决线性失真校正问题。因为如果把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限于非线性失真校正,那么函数的次数当然应当限定在二次以上,一次函数就不适用,n的值也应当作相应的限定。但是,当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对线性失真和非线性失真两种失真类型进行校正时,那么再将函数的次数与n的值作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就没有任何理由了。二是将权利要求1记载的确定坐标值、计算函数参数和实现定位这一对于解决线性和非线性失真校正具有共同性的方法,混淆成根据具体使用需要所选择的函数次数和n的值对于解决线性与非线性失真校正也必须具有共同性,机械地认为无论选取什么函数和n的值,都能同时解决所有类型的失真校正问题。其实,如前所述,函数的次数和n的值是根据校正的失真类型可进行选择的,可以有不同。故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并无不当,京城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