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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74-1号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执复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向我院申诉一案,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2007年3月6日刘剑辉对徐继新的授权委托书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74-1号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执复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向我院申诉一案,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2007年3月6日刘剑辉对徐继新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徐继新在判决生效后和申请执行前,代理其进行和解事宜,徐继新不具有在此期间的代理权限,故其以刘剑辉名义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刘剑辉没有约束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你公司执行异议、复议的裁定并无不当,你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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