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27号 毛剑锋: 你因诉仁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高法立信字第234号来信来访回复函,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你的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时限。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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