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26号 姜开碧、蒋祖成: 你们因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诉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赔终字第0002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诉称侵犯你们合法权益的江北区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是同意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实施征地行为及许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进行施工建设行为,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行为的存在。据此,生效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你们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若事实如你们诉称的,你们的相关损失是由违法施工建设造成的,你们可向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请求民事赔偿。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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