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侯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君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富公司)公司资产和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茶排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宪森 审判员 殷 媛 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