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31号 委托代理人:沈鸿翔,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代自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金方,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杜万锁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通泰铸业有限公司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杜万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审判员:张潇 代理审判员 : 赵 风 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蒋 保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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