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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夏实验学校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622号 南京华夏实验学校: 你校因诉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监字第3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校与江苏省金舸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舸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622号

南京华夏实验学校

你校因诉南京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监字第3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校与江苏省金舸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舸公司)1998年3月18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约定,金舸公司自筹资金并组织实施校园建设,校园的房地产产权归金舸公司所有,供你校长期有偿使用。金舸公司作为校园建设的投资人,取得建设华夏学校的立项批复,并作为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土地行政登记和颁证。南京市人民政府经审查批准并向金舸公司颁发宁江国用(2005)字第064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你校申诉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关于金舸公司及朱勇、张来喜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诈骗华夏学校、骗取华夏学校土地和房产、骗取银行贷款等犯罪行为的举报信》的回复说明”复印件,并据此主张金舸公司朱勇、张来喜通过伪造南京市教育委员会宁教社办(1997)8号文件,骗取土地使用权。该回复说明虽然提及“举报信中所举报的江苏省金舸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京市教育委员会宁教社办(1997)8号文件确系伪造”,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经多方走访调查,在该回复说明中同时明确“无法证明江苏金舸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市教委批复的伪造复印件进行骗取土地的行为”。因此,你校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被诉土地登记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你校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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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