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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兰与湖南省卫生厅履行卫生行政监督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4号 刘国兰: 你因诉湖南省卫生厅履行卫生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64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4号

刘国兰:

你因诉湖南省卫生履行卫生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64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十一条诉宾武诉宾武不权保护的时间不是行为,港区;四十二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被申诉人湖南省卫生厅仅具有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和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的行政职权;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的,应由鉴定专家组独立完成。在你发现病历存在改写情况后,被申诉人已于2003年委托湖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后者明确表示病历改写之处不影响事实的认定,并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此外,被申诉人对该次鉴定进行了两次审核,未发现鉴定人员资格、专业类别和鉴定程序与《条例》不符的情形,因此被申诉人未按照你的要求再次组织鉴定的作法并不违法。你所提出的鉴定书落款时间早于鉴定会召开时间,鉴定程序似存不当的问题,被申诉人已经给出合理解释。至于你提出鉴定会当天有专家迟到,医院代表超过三人,因缺乏证据直接证明这些行为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你的相应申诉理由也就不能成立。被申诉人湖南省卫生厅已经依法履行了其卫生行政监督法定职责,原审判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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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