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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嵩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水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强,河南国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水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嵩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明献,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嵩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旗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水泵、成套配电箱、预分支电缆等设备款应由嵩县中医院承担,二审判决将水泵、成套配电箱款计入施工平方造价内,将预分支电缆款冲减工程款是错误的,理由为:1.水泵、成套配电箱设备款共计332720元应由嵩县中医院承担,二审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包含在合同平方造价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预分支电缆款属合同外增加内容,二审判决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合同内款项,并按已付工程款进行冲减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嵩县中医院自2011年1月15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红旗渠公司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红旗渠公司与嵩县中医院已经就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约金应当自嵩县中医院实际违约时开始起算,二审判决从2011年1月15日起算错误。三、嵩县中医院应当赔偿红旗渠公司社保基金损失666390元,二审判决认定社保费属于行政征收的范畴而不予处理是错误的。红旗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水泵、成套配电箱、预分支电缆等设备款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根据红旗渠公司与嵩县中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7.补充条款第13条的约定,所有水泵、电缆、电箱及消防系统必须按图纸设计配装,费用由红旗渠公司支付。从该条款分析,应当认为双方约定水泵、成套配电箱属于红旗渠公司的施工范围,且“必须按图纸设计配装”应当理解为红旗渠公司的义务是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决算审核单位天成公司在一审中对此部分费用作出了说明,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决算的造价之内。双方当事人均在造价审核报告上签字认可,应当认为嵩县中医院已经就红旗渠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和安装劳务支付了费用。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嵩县中医院无需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并无不当。另外,该条款也约定电缆属于红旗渠公司的施工范围,提供电缆并进行安装的费用应当由红旗渠公司承担,嵩县中医院已经将该部分费用先行支付给了红旗渠公司,对此有红旗渠公司项目经理朱社楼签字的领款单为证,因此,嵩县中医院主张将此部分费用计入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二、关于嵩县中医院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问题。首先,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7.补充条款第1条约定,建筑面积以图纸设计为前提,工程总造价按单平方900元计算,工程竣工以后据实结算。由于本案进行了审核决算,工程款在审核决算后才予以确定,故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以工程决算时间2011年1月15日为起算时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其次,关于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认为双方约定的每月5%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嵩县中医院在答辩状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当的意见,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判决从审核决算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三、关于嵩县中医院是否应当赔偿因未缴纳社保基金而给红旗渠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社保基金属于行政征收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原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红旗渠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红旗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