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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汇鑫聚源燃料商贸有限公司及吉林省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元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阳,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元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阳,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汇鑫聚源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吉林省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彦春,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间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进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汇鑫聚源料商贸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吉林省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