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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协议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黎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丹。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黎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有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景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丽,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嘉振,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继法,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京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