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从喜。 委托代理人:蒋文芳,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贵志,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长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从喜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川市堤防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从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