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87号 法定代表人:方继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啸,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天宇。 再审申请人秭归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周炎、周天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山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以商谈其他解决途径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山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金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