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根茂,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丽,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勇,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清涛,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泰来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凤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冉光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艾书堂,该局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忠,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刚,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再审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泰来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