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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扬、魏积泉等与李成群、王建新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扬扬,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文涛,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明鑫,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扬扬,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文涛,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明鑫,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积泉,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丽丽,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积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丽丽,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成群,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新,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扬扬、魏积泉、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成群、王建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扬扬、魏积泉、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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