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国电城固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育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泉明,男,汉族,195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彦儒,陕西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省惠安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育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泉明,男,汉族,195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彦儒,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电城固水电有限公司(原汉中市恒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云山,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兴平,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许国富,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电城固水电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许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

频道精选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