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同声。 委托代理人:谌来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林榕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平,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厦门泓涵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素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谌来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同声因与被申请人九江联达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厦门泓涵利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同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