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振民。 再审申请人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振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