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东亿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君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东亿实业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君悦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东亿实业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