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华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楚元,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文,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人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