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珠海市建谊前山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锐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任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市场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冉,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高峰,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建谊前山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珠海市市场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郑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珠海市建谊前山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市建谊前山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建谊前山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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