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詹仁声。 委托代理人:张礼,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文昌亿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淑英。 再审申请人詹仁声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文昌亿利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王淑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詹仁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