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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妇女用品专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商务委员会、黄石市金阳进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石市妇女用品专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家和,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石市妇女用品专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家和,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商务委员会(原黄石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松林,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金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卫华,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黄石港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阮梦黑,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黄石市妇女用品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妇女用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石市商务委员会(原黄石市商务局)、黄石市金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黄石市黄石港区财政局(以下简称黄石港区财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妇女用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一审判决遗漏了诉讼主体,讼争房屋原所有权人黄石市进出口公司与受让人王景如,均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妇女用品公司依法申请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不当。2.妇女用品公司二审提交新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讼争房屋在2004年的出售价格(一层每平方米为20500元),说明黄石市商务委员会、金阳公司、黄石港区财政局等恶意串通,以改制为名,超低价评估转让国有房地产,侵吞国有资产,二审判决认定改制合法有效错误。3.有新的证据证明2011年8月20日金阳公司以每年6万元将讼争房屋租赁给程雅洁,故意剥夺妇女用品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属合法有效,缺乏证据证明。2.王景如自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自卖自买取得房屋产权不合法,损害了国家利益。3.二审判决认定王景如签订的转让合同与事实不符,颠倒了时间顺序。王景如是否向黄石港区财政局支付房屋对价款,王景如在房屋腾退案件中称房屋是无偿受让,房屋产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妇女用品公司,二审判决对此未予查明、确认。4.本案是为受让人王景如量身定制受让条件,违反了国有资产转让等有关法律规定。5.二审判决认定“湖北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公示》与《产权转让公告》的金融债务一致”,与事实不符。6.本案诉争的房屋产权从黄石市商务委员会将产权转移到黄石市进出口公司、黄石市进出口公司将产权划转给金阳公司过程中,暗箱操作,自买自卖,剥夺了妇女用品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金阳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中盖有四枚“黄石市进出口公司”的公章,在规格尺寸上均不相符,且未经工商登记和公安机关备案。2.原改制企业黄石市进出口公司存在虚假报账、低评国有资产价值,企业改制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等数据弄虚作假,与审计评估报告、公告不一致,损害国家利益,侵犯妇女用品公司优先购买权。(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一、二审判决认为黄石市进出口公司的房屋产权是“行政性调整行为”,认为妇女用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2.一、二审判决认为黄石市进出口公司是企业整体产权进行转让,该资产的转让应属不可分的整体。房屋是可分的,并非不可分。3.二审判决认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规定。4.二审判决认为“妇女用品公司即使要竞买,还必须符合竞买条件”,该判决内容实际是确认了妇女用品公司有购买权。5.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不应影响房屋租赁权,应及时通知承租人优先购买,二审判决不支持优先购买权错误。6.二审判决没有依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审理国有资产转让是不合法的。(五)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妇女用品公司多次向一、二审法院申请复制案卷材料,直到宣判后才提供部分案卷,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妇女用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黄石市商务委员会、金阳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妇女用品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新证据的问题。申请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妇女用品公司在二审期间已经提交,不属于新证据;金阳公司以每年6万元将讼争房屋租赁给程雅洁的证据是复印件,其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亦不属于新证据,妇女用品公司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2004年4月7日,黄石市财政局依据黄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黄石港区人民政府、黄石市进出口公司专题会议决定,明确将本案讼争的房屋划转给黄石市进出口公司,统一用于黄石市进出口公司的改制和职工安置。黄石市进出口公司报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改制办公室批准,实行企业改制,依据批准的《黄石市进出口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王景如代表黄石市进出口公司职代会推选的改制小组成员及拟设新公司经营者与主管部门黄石港区财政局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将黄石市进出口公司整体产权经评估以负资产出售,承接方负责全员接受原公司职工及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后王景如等人依改制方案注册成立金阳公司,将接受的讼争房屋过户到新公司即金阳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新的产权证。因此,金阳公司取得涉案房地产的方式为企业改制,讼争房屋第一次权属变动系因行政划拨,至黄石市进出口公司,而非民事行为;讼争房屋的第二次权属变更是因为企业改制,金阳公司不仅要接受包括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黄石市进出口公司的全部资产,同时还要全员接受安置职工,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二审判决认为妇女用品公司作为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不当。妇女用品公司所述黄石市进出口公司在实施企业改制中违反相关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的规定,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二审判决认为与本案所讼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无关,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亦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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