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54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继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成,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柱,男,汉族,1960年6月9日出生。 一审被告:王刚,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王明俊,男,汉族,1951年6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徐州旺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宗柱及一审被告王刚、一审第三人王明俊股权转让、债务加入及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州旺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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