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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坤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永坤,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199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永坤,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199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永坤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永坤向被害人李某甲(殁年51岁)借高利贷用于偿还赌债和其他债务,经李某甲多次催讨均无力偿还,遂产生将李某甲杀死以赖账的念头。2011年9月2日22时许,李永坤打电话将李某甲骗到云南省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抽水房旁的公路边,趁李某甲不备,持事先准备的镰刀猛砍李某甲头部,李某甲跑开躲避。李永坤将李某甲追撵至公路边的玉米地里,继续砍挖李某甲肩背部、腹部等部位,致李某甲失血性休克死亡。期间,李某甲为求自保,对李永坤说起妻子俞某某(被害人,殁年43岁)知道李永坤邀约其外出。为掩盖犯罪事实,李永坤于当日23时许来到李某甲家中,持家中菜刀砍击俞某某头颈部,致俞某某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和被告人李永坤作案时所穿上衣等物证,证明李永坤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钱某某、李某乙、柏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李永坤作案时所穿上衣检出被害人俞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永坤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永坤为逃避偿还债务而蓄谋杀人,将被害人李某甲骗出杀害,为掩盖罪行又入室将李某甲之妻俞某某杀死灭口,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锋永

审 判 员  孙 江

代理审判员  周小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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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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