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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荆州市云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以及一审被告湖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云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尚万一,湖北光谷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云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尚万一,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昔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明炎,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湖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揭盛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云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湖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荆州市云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云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市云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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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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