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楠,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胜洪,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系魏楠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巧平,女,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魏楠、赵胜洪因与被申请人刘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魏楠、赵胜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魏楠、赵胜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楠、赵胜洪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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