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辽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雪梅,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龙。 再审申请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李龙因承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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