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楼忠福,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彦龙。 原审被告:朱建新。 申诉人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李彦龙、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再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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