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牟一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该公司董事长。 牟一德因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提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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