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璞与苑勤、上海正龙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抗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璞。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苑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正龙投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璞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苑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正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岭,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董事长。

申诉人王璞因与苑勤、上海正龙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审一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频道精选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