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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斌与龙志强、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抗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1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嘉斌。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志强。 一审被告: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1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嘉斌。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志强

一审被告: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明勋,该公司董事长。

李嘉斌因与龙志强、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8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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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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